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管、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生活服务、及各类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校内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参加学校在各学院固定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学校困难生库中成员。 第七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为保证学生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多于60小时。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三年级原则上不参加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毕业班学生不参加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九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规范且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和开发,以及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接受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协助用工单位选用适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面试、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经面试或考核合格后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到相关岗位或用工单位,其中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协助校内外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生进行监督和抽查,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学生视情况进行教育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将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未经申报、审批或未及时到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而招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不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职责内。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类型 第十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缓解生活困难,同时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划拨年度专项经费额度和各学院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数设定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勤工助学中心将按照每学年本科学生数的变化随时调整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一) 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可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是指学校或学院有关部门作为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校外岗位是指校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 (二) 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期限,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中,临时性岗位设置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校或学院资料室、实验室、机房;学校各部门提供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岗位;公共场所等临时勤工助学活动以及经校内相关部门认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为主。 (四)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主要包括:助管类、教辅助理类、信息技术类、行政助理类等。 1、助管类主要包括:实验室助管、机房助管、语音室助管等。 2、教辅助理类主要包括:资料室协管员、教学教务助理、电教设备协管等。 3、信息技术类主要包括:报刊编辑制作、档案资料整理、电脑录入维护、信息资料采集等。 4、行政助理类主要包括:非涉密行政办公、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和学生上岗条件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以必要和适当为基本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岗位工作性质和学生的特点。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有害身体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需要校内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在每学期末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下半学期的岗位设置申请,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审批表》,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需要校内用工单位按照规定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审批表》,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用工单位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合理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同时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做好学生劳动报酬的月报工作。 第二十条 校外用工单位用工需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置,后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或举办相关招聘会选择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及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五门及以上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积极上进,道德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责任心强,能胜任相关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够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5、能够充分珍惜勤工助学工作机会,态度端正,能够尽职尽责完成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勤工助学意向、自愿参加的学生,应关注勤工助学中心发布的招聘通知,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每学期将对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抽查与考核: (一) 勤工助学中心对各单位岗位申报设置、岗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是否匹配、劳酬发放是否合理、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是否规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是否真实等。 (二)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到岗情况、遵守纪律、工作质量、协作关系、工作责任心等方面。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分为优秀、合格、一般三个等级。凡通过考核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勤工助学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其中,连续两次“月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须进行相关教育;如再由此情况发生,用工部门可根据情况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包括任何校内可经营性场地所提供的岗位。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交给勤工助学学生个人经营。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以及《大学生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规范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批的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二) 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不适合学生参加或影响身体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操作规程,主动维护学校声誉; (二)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 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以较强的责任心和端正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勤工助学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二) 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违纪处分及以上处分的; (三) 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两周且具备充分理由); (四)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六)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不听从、不改进的; (七) 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八) 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登记,擅自组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