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深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切实保证不让一名同学因经济困难辍学,真正把学校的资金用好,用足,用准,用到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资助工作环节,为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申报、学院审批、学校认定、公示等环节,建立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将数据库作为落实奖、助、减、免、贷等各项资助政策的基本依据,使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进一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强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与监督。 三、认定办法: 1.认定范围: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中递交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同学。 2.认定时间:每年新生入学后至十月底之前,并于每年九月到十月对前一年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调整。 3.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及家庭经济情况,并递交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2)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请后,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并组织班级根据《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对递交申请学生的申请内容及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将申请学生的《调查问卷》和民主评议表等材料交到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3)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的《调查问卷》和其班级民主评议进行测评,得出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5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30%,由班长、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将测评结果在规定日期前反馈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报、测评材料(含民主测评表)提交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取得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每个申请学生的意见分值(Z)后,对已得出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5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30%+学工办意见分值(Z)×20%。 5)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修正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对所有申请学生按所在年级进行综合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和20%的比例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总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5%以内,初步确定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自动进入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6)当年进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优先享有学校当年的资助政策; 7)未进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或本人没有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的同学,原则上不享受当年的资助政策。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每年九月到十月进行一次调整,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进行调整: 1)由于特殊原因新发生家庭经济困难需申报的学生,按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2)对经济情况好转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讨论认定后作相应调整。 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整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资助金额全部或部分: 1)因学习不勤奋努力,不严格要求自己而受到学籍警告或试读的; 2)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3)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4)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5)购买、使用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 6)生活挥霍浪费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7)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随意挥霍的; 8)出入校内外较高档消费场所的; 9)学院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五、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2月起从2005级学生中开始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处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及指标量化标准 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烈士子女 2.孤儿 3.1东部发达地区 3.学生生源地 3.2西部欠发达地区 4.1家庭双亲情况 4.2家庭经济类型 4.3父母身体状况 4.学生家庭情况 4.4 父母年龄情况 4.5家庭赡养(外)祖父母情况 4.6家庭成员(哥哥或姐姐)情况 4.7家庭成员(弟弟或妹妹)情况 5.特殊情况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指标量化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及分值 |
主要观测点 |
所属情形 |
备注 |
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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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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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源地 |
3.1东部经济发达地区(6) |
东部地区的城市 东部地区的村镇 东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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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部地区(8) |
中部地区的城市 中部地区的村镇 中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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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10) |
西部地区的城市 西部地区的村镇 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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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家 庭 情 况 (一) |
4.1家庭双亲情况(14) |
单亲家庭(因一方亡故) 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 单亲家庭监护人为父亲<SPAN 2" align="left" valign="middle"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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