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相关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建立了以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措施有机结合的助学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处(学工部)主要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资助工作,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信息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管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资助工作,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信息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六条 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临时入学手续。 第九条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细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条 提供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校助学金)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天津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天津师范大学优秀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天津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和《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学年规定期限内办理学费减免,详见《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遭受突发性变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天津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给予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社会捐赠的助(奖)学金,每年根据资助单位具体要求,由学生处(学工部)统一组织评定,详见各类专项助(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在艰苦地区从事第一线工作,符合相关政策的应届贷款毕业生可申请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详见《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天津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详见《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处(学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