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负担,帮助此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及《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8号令)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6—9月份进行。
第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减免原则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1.经过审批符合减免政策的学生,只减免学费。
2.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减免后余下部分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同时自行缴清。
3.减免学费手续每年只申办一次,当年批准的有效期一年。
4.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以减免学费金额高的一项为准,不累计多项减免。
第三章 减免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学费:
1.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8号令)文件精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我校就读的子女减免在学期间学费的50%。
2.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减免额度依学生实际情况给予在学期间全免或减免学费的50%。
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入学后减免当学年全部学费。以后各学年将根据减免对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内总排名确定(总排名在班内前30%<含30%>者学费全免;高于30%至70%<含70%>者减免学费的50%;排名在班内高于70%以后者不予减免)。
第四章 减免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我校就读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低保本)”、支取低保费用的存折(如使用信用卡,则须从银行打印近三个月的低保费支取记录)、所在区县民政局开据的当月低保减免学费证明信、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当年在校生办理时间为当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新生办理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前。
2.申请孤儿减免学费的学生需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证明其孤儿身份的证明信、户口本、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须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学生处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注意见、盖章,学生处根据政策为其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五章 减免的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
1.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学期间,如上一学年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或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当年的申请资格并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
2.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较差而造成延长学制者。
3.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的,学校将停止为其减免学费并责其补交已减免了的学费。
4.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减免学费者。学校将取消当年的申请资格并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5.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者。
第九条 各学院在受理和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把关;做好认真细致得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鼓励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自强自立能力;要定期了解减免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极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