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二、教师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工作;
三、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四、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五、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一、因师资变动无法开设的选修课程;
二、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选修课程;
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四、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调停课具体要求
一、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
二、每门课程的调停课率不得超过10%;
三、学校安排教师出国及到校外进修,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因参加学术会议调停课者,须持会议通知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承担调研任务或学校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六、代课教师须有该门课程任课资格。
第五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
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按教务处的调停课通知执行;
三、任课教师填写《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系主任、教学办、教学副院长逐级签字。调课一次的在学院教学办备案;停课、调课一次以上的,报教务处审批。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课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
四、调停课经审批后,由开课单位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第六条 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按《天津师范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申请表见附件